【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被告魏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0月23日领取结婚证,1994年7月生有一子魏某某。因双方性格不和,感情一般。尤其是有孩子以后,被告经常在外面吃喝玩乐,对家庭、对孩子不顾不问,经济上也不给家里钱。有时喝多了酒就回家与原告吵闹,甚至打架,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逐渐丧失殆尽。2007年5月,原告搬到其弟弟家居住,至起诉时已有一年半以上的时间。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由于原告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在外地打工,故要求儿子魏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每月给付一定的抚育费。99年底,由原告的母亲帮忙借钱,原、被告在徐州市某区14号建有楼房一套,请求依法分割。 【争议焦点】 1、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夫妻仅有的一套自建住房应如何分割? 3、男方应如何给予女方补偿? 【诉讼策略】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我清楚的知道,目前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普遍做法,是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不管他/她是出自真心,还是出于多要财产的考虑),一般一审时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不准离婚。如果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半年后再起诉,第二次起诉时,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明确子女抚养关系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而我的当事人刘某某,坚决要求离婚,而且是越快越好,一天也不想拖了。我告诉她,要想尽快离婚,只有通过调解一条途径。如果对方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原告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必须做出适当的让步。刘某某给我的底线是,净身出户,什么都不要。但这样对她而言,又太不公平了。因此,我决定,尽可能帮她多争取一些利益。 【庭审经过】 开庭时,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果然不出所料,提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意在通过时间上的拖延,取得尽可能多的财产上的利益。而且,被告方还指出,他马上就要出国,一旦出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回来。法官当时也告诉我们,还不如尽快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再起诉。早一天判决,半年的期限可以早一天到来。我的当事人不愿意,就想尽快离婚。 针对这种情况,我向法官提出,让她给我一点时间,我再做做被告律师及被告的工作。经过几轮次磋商,我首先做通了法官及被告律师的工作,然后做通了被告的工作。让被告同意离婚及抚养小孩(由于女方无固定工作,不用支付抚养费)。对于争议最大的自建房问题,我提出他们俩都不要,待小孩成人后,过户到儿子名下。从而消除了他们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最后,由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70000元的补偿。 【律师评析】 法院一审一般判不离、二审判离的习惯做法。对于很多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来说,无异是一种煎熬。但这也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一种程序上的无奈,主要是为了防止很多一时冲动型起诉离婚的夫妻。对于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而言,她别无所求,一心只想离婚,早一天解脱。针对她的这种诉求,我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好了争议最大的房屋问题,其他问题便迎刃而解。在一审时利用调解的方式,顺利地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在男方很“抠”的情况下,为她争得了一定的补偿,也属不易。 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 叶 飞 律师 ——本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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