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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5年7月1日到被告单位某幼儿园工作,任食堂厨师兼班组长,负责为幼儿园做饭及面点,当时约定工资490元正,直到2007年4月份,才调为650元。工作中,原告勤奋敬业,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园领导及幼儿家长的好评。2008年5月15日早上,园长陈某某告诉原告:因原告擅自和幼儿家长谈论幼儿园食谱不如过去的好,幼儿园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不服,委托我帮其依法维权。接受委托后,我帮其理出了如下5项诉讼请求:
1.要求二被告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1595元;
2.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元;
3.支付08年2月至5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450元;
4.依法补缴养老、医疗保险2436元或支付同等金额货币给原告;
5.支付壹年失业保险待遇1800元。
共计11081元。
【争议焦点】
1、是否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
2、被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3、原告的各项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策略】
本案的难点在于:劳动者手上一份书面证据都没有。作为用人单位的幼儿园比较强势,其负责人脑海里的“临时工”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但她始终认为:原告是个临时工,自己想什么时候叫她走人,她就得走人。开工资时,从来都是直接支付现金,没有什么书面凭证。虽然有其他劳动者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他们还在被告单位工作,不敢出庭作证。
基于此,此案只能从原先曾在被告单位工作,现在已不在那儿工作的老师、职工,或者是其小孩已从该幼儿园毕业的家长处入手,调取证人证言,首先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法院要求被告出示相关证据。
【庭审经过】
开庭时,被告方没有请律师,其负责人信心十足地参与了庭审。针对这一状况,我有意识地设计了几个提问,让她当庭承认了几个重要事实,轻松免除了我们的举证责任,使得我们本来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的几项诉请完全得到了支持。
【庭审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单位当庭支付7700元给原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律师评析】
原告从2005年7月起,即与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被告违法地低于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没有依法在一个月之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08年5月15日,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告违法地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这些都是明显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
叶 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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